江蘇省照明電器協會章程
(2020年08月2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照明電器協會,英文名稱為Jiangsu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(縮寫為:JALI)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省內照明電器行業(包括電光源、照明設備、燈頭燈座、燈用電器附件、燈具、專用材料、照明工程、照明設計、照明控制、測量等)及相關行業的生產、經營、科研、教學等單位以及社會團體、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:堅持三個面向,為政府、會員和社會服務;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,積極承擔政府委托的行業管理職能,協調管理行業訴求,關心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積極反映行業、會員的合理訴求;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照明電器事業作出貢獻。
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
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。
本團體與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脫鉤后,依法獨立運行。
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科寧路777號,郵編:211100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在照明電器領域(包括:電光源、半導體照明、燈頭燈座、燈用電器附件、燈具、專用材料、電光源機械、照明工程、測量、宣傳及照明信息等。)開展如下業務活動:
(一)、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,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、政策;
(二)、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、收集、整理和統計工作;研究照明電器行業的發展方向,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、經濟技術政策、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;
(三)、積極開展國內、外學術交流活動,加強同國內外照明行業友好交往和合作, 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;
(四)、開展咨詢服務工作,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、經濟、管理的資料和市場信息;組織培訓技術、管理人才;推廣應用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轉讓等工作;
(五)、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、名牌產品,組織產品的技術成果鑒定并加以推廣;
(六)、參與制訂、修改產品標準、經濟標準、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,組織推進標準貫徹實施;
(七)、組織行業的展覽會、展銷會、研討會,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;
(八)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組織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、產品質量打假活動;
(九)、收集、分析國內外行業技術經濟信息和統計資料,開展市場預測,及時反映行業的重要情況,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;
(十)、對行業產品結構、企業結構的調整,原材料基地的建設、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訂提出建議,并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、技術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和咨詢;
(十一)、辦好“電氣照明”雜志,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;
(十二)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;
(十三)、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,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%。
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照明電器行業的單位、個體工商業者;
(四)依法成立的與照明電器其他相關經濟組織。
(五)熱心和支持本團體工作,在照明電器行業具有較高造詣的技術、管理或經營者個人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討論通過;
(三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團體的服務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三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(四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;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/2。
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/3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照明電器行業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;
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;
(十二)本團體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,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規定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秘書長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/3。
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三條 經理事長或者50%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照明電器行業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五節 監事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, 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團體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08月2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。
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